第五章 博士生評鑑
第十二條 評鑑目的和方式
博士生評鑑目的在提升學習知識品質、確保畢業生之競爭力。
評鑑分為資格考核(資格檢定考試及專業領域筆試)及博士學位評鑑。
第十五條 博士學位評鑑
博士學位評鑑應由指導委員會,針對博士生學習領域,進行實質審查。審查方式由指導委員會決定。
評鑑應包括以下面向:
一、著作出版能力:提出在學期間撰寫並已出版或公開發表於匿名審查全文制度之: (以下3項擇1)
(一)以第一作者發表之學術期刊論文1篇;
(二)學術研討會論文或學術專書篇章合計2篇(以第一作者發表至少1篇,且不含譯著、教科書)。
(三)以第一作者發表之外語國際期刊論文1篇。
(完成第(三)項者可免進行下列「二、國際移動能力」評鑑)
二、國際移動能力:(以下3項擇1)
(一)博士生應至少參加1個月以上出國交換或移地研究(台灣、中國大陸、學生本籍地,及使用華語之學術或教育機構除外);
(二)在境外舉辦、使用外語且具匿名審查機制之國際研討會,以第一作者發表至少2次以上;
(三)以第一作者發表於具匿名審查全文機制之外語國際期刊論文1篇。
三、社群參與能力:(至少2學期) :
(一)參與研究群或學術期刊助理;
(二)擔任教師課程助理,包含部分時數講師;
(三)參與傳播相關實務工作或產學合作之實習(現職工作除外) 。
需繳交心得報告及所參與社群負責人(如研究群主持人、課程教師)評估表。
博士生應於註冊期間申請博士學位評鑑,並於完成評鑑後始得申請學位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