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委員會成立說明
一、博士生得於通過資格檢定考試後確認指導教授,並成立指導委員會。
二、請同學直接填寫修業紀錄表第2頁指導委員會欄位。
三、更換指導委員會成員,需經原委員會召集人、新委員會召集人及主任同意簽字。
第四章 學術指導
第十條(指導教授)
博士生指導教授應具有副教授(含)以上之資格;指導教授如為非本院專任教師(含退休),應與本院
教師聯合指導。
博士生指導教授職責如下:
(一)指導博士生課業修習;
(二)召集博士生指導委員會;
(三)主持博士學位評鑑;
(四)召集博士論文提案口試及博士學位考試。
第十一條(學術指導委員會)
博士生得於通過資格檢定考試後確認指導教授,並成立指導委員會,委員會人數應至少三人。
更換指導委員會成員,需經原委員會召集人、新委員會召集人及主任同意簽字。
指導委員會委員工作職責如下:
(一)參與討論專業領域筆試之範圍、方式,及推薦命題委員;
(二)參與學位評鑑;
(三)參與推薦學位論文提案及學位考試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