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課程及學分
第六條 修習學分
博士生至少應修滿30學分(包括必修/核心研究主題/方法/其他四大類),其中本院科目
至少21學分。(請參見博士班課程表)
博士生應於入學後一學年內修畢必修科目,但補修或重修者不在此限。
博士生修習碩學合開課程,不予採認畢業學分;修習碩士班課程、語言課程或非本院開
設課程,需經行政導師(或指導教授)及主任同意,且須於當學期加退選結束前完成認定, 始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博士生未確認指導教授前,其課程修習由博士班主任指派行政導師認可。
第七條 抵免學分
一、新生於入學後第2學年開學時,配合學校當年度抵免時間辦理抵免。必修科目之抵免,得提前於入學時,由辦公室辦理抵免認定。
二、抵免學分認定原則如下:
(一)屬博士班同一等級之課程;
(二)為近五年內修習之課程;
(三)課程名稱相同或相近,內容必須等同之課程;
(四)應為該生研究興趣領域範圍內可認可或需要之課程;
(五)碩博合開科目者,該科目任課教師應對博士生有高於碩士生修課要求;
(六)未計入為其他授予學位畢業學分之科目;
(七)抵免總學分以6學分為上限。
三、應檢附成績單、授課大綱及其他相關證明,由行政導師及主任審查認定。
四、出國交換修習之科目學分轉換請參考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辦理。
第八條 先修科目
博士生必修科目「傳播理論研究」及「方法論」先修課程如下:
一、「傳播理論研究」:先修本院任一理論類群課程;
二、「方法論」:先修本院任一方法類群課程。
先修科目不得列入畢業學分。
先修科目不得與必修科目同一學期修習。
先修科目之免修得提前於入學時,由辦公室辦理免修認定。
第九條 每學期應修習學分數
博士生前兩學年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12學分,不得少於6學分(先修學分可計入),
但學分數已修滿者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