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及課程修習
|
修 業 流 程 |
說 明 |
|
入 學 |
1、未確認指導教授前,其課程修習由博士班主任指派行政導師認可。 2、新生於入學後第2學年開學時,配合學校當年度抵免時間辦理抵免。 3、必修科目之抵免得提前於入學時,由辦公室辦理抵免認定。 |
|
修習必選修課程 |
1、博士生至少應修滿30學分,其中本院科目至少21學分。 2、入學後一學年內修畢必修科目,但補修或重修者不在此限。 3、博士生必修科目「傳播理論研究」及「方法論」先修課程分別為本院任一理論及方法類群課程,先修科目不得列入畢業學分。先修科 目不 得與必修科目同學期修習。 4、先修科目之免修得提前於入學時,由辦公室辦理免修認定。 5、前兩學年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12學分,不得少於6學分(先修學分可計入) ,但學分數已修滿者不受此限。 6、博士生修習碩學合開課程,不予採認畢業學分;修習碩士班課程、語言課程或非本院開課課程,需經行政導師(或指導教授)及主任同 意 始得 列入畢業學分,且須於當學期加退選結束前完成認定,否則不予採計為畢業學分。 |
(相關規定請參閱博士班修業規定第六、七、八、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