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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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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0-18

學位考試申請說明

 

一、申請表:請以個人帳號進入inccu申請學位考試並列印申請表。

二、請依本校行事曆學位考試申請截止之日期提前2日,將指導教授簽字後之學位考試申請表及論文比對結果總頁送至研究部辦理。

三、申請表繳交14日後方得舉行口試。

四、成績送交:學位考試申請及成績報告單送交教務處登錄必須於同一學期。

         未於學期結束日1/31前完成成績繳交者,應於次學期開始一個月內提出撤銷,逾期未撤銷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學位考試撤銷申請書請至教務處網頁下載)

五、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第三條第4款規定,研究生學位考試應於校內舉行。同學若無法於校內舉行考試,須寫說明書

          並附證明,交由系上簽請校長同意。若考試委員須於校外同步評審,亦須寫說明書並附證明,提案至院行政會議通過。

 

 

第十八條(博士學位考試)

 

一、博士生於通過「博士論文提案口試」後之次學期起,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二、學位考試申請期間自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當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休學截止日。

三、學位考試應於申請當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前舉行完畢,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於當學期學期結束日後一個月

              內提出撤銷,逾期未撤銷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四、學位論文(含摘要)以正體中文撰寫為原則。以英文撰寫者,其論文題目及摘要仍應以正體中文撰寫。

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校外委員須占全體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

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含指導教授),應具有副教授()以上之資格,如有特殊需求,或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 在學術

              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之認定,由博士班主任指定專業領域教師13名認定,並經主任同意後,提院務會議核備。

七、學位考試成績,以7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八、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及格成績

              以實得分數登記。學位考試經重考仍不及格時,應予退學。

九、其他相關規定,依「政大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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