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學位考試
修 業 流 程
說 明
1、博士生於通過博士論文提案口試後之次學期起,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2、學位論文(含摘要)以正體中文撰寫為原則。以英文撰寫者,其論文題目及摘要仍應以正體中文撰寫。
3、每學期舉行一次,重考以一次為限。
4、本博士班學位未開放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替代學位論文。
(相關規定請參閱博士班修業規定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