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指導教授、成立學術指導委員會
修 業 流 程
說 明
選定指導教授並
成立指導委員會
1、得於通過資格檢定考試後確認指導教授,並成立指導委員會。
2、指導教授應具有副教授(含)以上之資格。
3、指導教授如為非本院專任教師(含退休),應與本院教師聯合指導。
(相關規定請參閱博士班修業規定第十、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