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評鑑辦理說明
一、博士生於確認指導教授後至完成專業領域筆試前,每年需舉行定期評鑑,評鑑日期為每學年第2學期5/15-5/30間。
二、評鑑申請表請於第2學期5/1前繳交研究部。
三、當學期如已預定進行專業領與筆試者可免評鑑。
第五章 博士生評鑑
第十二條(評鑑目的和方式)
博士生評鑑目的在提升學習知識品質、確保畢業生之競爭力。
評鑑分為資格考核(資格檢定考試及專業領域筆試)、定期評鑑和博士學位評鑑。
第十四條 (定期評鑑)
為瞭解博士生學習狀況,並促進學習成效,博士生應於成立指導委員會後至完成專業領域 筆試,取得候選人資格前,每學年舉行一次評鑑。
評鑑結果列入博士學位評鑑之參考。
一、辦理期間:每年5月15日至30日間舉行。
二、申請評鑑之博士生應於註冊期間,每年5月1日前,填送申請表、學業成績單、具體研 究及服務資料,送交辦公室提出評鑑之申請。
並於評鑑結束後14天內,將評鑑結果送交辦公室存查。
三、評鑑程序由指導委員會討論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