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博士學位考試
一、博士生於通過博士論文提案口試後之次學期起,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二、學位考試申請期間自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當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休學截止日。
三、學位考試應於申請當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前舉行完畢,未於期限內完成
者,應於當學期學期結束日後一個月內提出撤銷,逾期未撤銷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四、學位論文(含摘要)以正體中文撰寫為原則。以英文撰寫者,其論文題目及摘要仍應以
正體中文撰寫。
五、本博士班學位未開放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替代學位論文。
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校外委員須占全體委員三分之一(含)以
上。
七、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比照第十六條博士論文提案口試委員資格辦理。
八、學位考試成績,以7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
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九、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申請
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及格成績以實得分數登記。學位考試經重考仍不及格
時,應予退學。
十、其他相關規定,依政大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