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本院獲獎人支領條件公告
公告日期:114年10月9日
主旨:公告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114學年度起本院獲獎人支領說明
依據:依本院114.10.09院務行政暨發展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獎學金補助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博士班一至三年級在學生,每人每月4
萬元,獎勵至三年級止,於3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二、加碼補助額度視教育部每學年度核定金額,由學院重新評選,領取期間
為1年。
三、獲獎生每名每月由教育部補助每生每月2萬元,校配合款2萬元(校務基金1.5萬、院5000元)。
其中院獎助款包含於擔任教學助理、研究助理或勞務型助理經費中。
四、獲獎生就讀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資格:
(一)未完成註冊、休學、保留學籍、退學。
(二)不得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全職工作。但在本校處室工讀、擔任國科會等計畫兼任助理、或
兼任講師等,不在此限。如有虛假,教育部將予以追繳。
(三)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
(四)入學後第二學期開始,前一學期學期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及操行成績未達A。
(五)不得重複支領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
五、獲獎生應於每學期期末填寫續領評核表,並檢具相關資料由系所單位依據本校、院博士生
獎學金續領評核指標進行評量。獲獎博士生經評量未達學院評核標準者,須接受學院輔導,
否則取消獎學金資格。續領評核指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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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 |
博士生獎學金續領評核指標(校) |
博士生獎學金續領評核指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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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表現 |
(一)二年級以上獲獎生每年於期刊或研討會發表至少1篇。 (二)獲獎生每年參加學術研討會或講座至少1次。 (三)獲獎生每年參與國科會或教育部等相關研究計畫情形。 |
(一)與本院博士生分享研究發表經驗。 (二)出席本院舉辦之學術講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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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涯發展成效 |
(一)獲獎生每年參加與職涯發展相關活動至少1次。 (二)獲獎生每年參加大專院校、學術研究單位之教學研究與合作情形。 |
(一)學術參與表現(課程助理或講師、研究群、建教合作、實習等)。 (二)參加本校教學發展中心舉辦之活動。 (三)跨領域能力發展成效。 (四)國際化表現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