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課程及學分
第六條(修習學分)
博士生至少應修滿30學分(包括必修/核心研究主題/方法/其他四大類),其中本院科目至少15學分。(請參見博士班課程表)
博士生應於入學後一學年內修畢必修科目,但補修或重修者不在此限。
博士生修習碩學合開課程,不予採認畢業學分;修習碩士班課程或碩博士班語言課程,需經行政導師(指導委員會)及主任同意始得列入畢業學分。
博士生未成立指導委員會前,其課程修習由博士班主任指派行政導師認可。
第七條(抵免學分)
一、新生於入學後第2學年開學時,配合學校當年度抵免時間辦理抵免。必修科目之抵免得提前於入學時,由辦公室辦
理抵免認定。
二、申請抵免科目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屬博士班同一等級之課程;
(二)為近五年內修習之課程;
(三)課程名稱相同或相近,內容必須等同之課程;
(四)成績須達博士班及格標準;
(五)未採計為已取得相關學位之畢業學分;
(六)抵免總學分數依學校規定,以各系規定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七)應檢附成績單、授課大綱及其他相關證明。
三、博士生學分認定抵免原則如下:
(一)修碩博合開科目者,任課教師應對博生有多於碩生個別要求;
(二)應為該生研究興趣領域範圍內可認可或需要之課程。
四、出國選修學分轉換依政大「締約學校修讀課程學分轉換參考表」辦理。每科可抵免之學分數至多以本校所開設該
科目學分數為上限。
第八條(先修科目)
博士生必修科目「傳播理論研究」及「方法論」先修課程如下:
一、「傳播理論研究」:先修本院任一理論類群課程;
二、「方法論」:先修本院任一方法類群課程。
先修課程不得列入畢業學分。
先修科目是否可與必修科目同學期修習,須經該必修科目授課教師同意。
先修科目之免修得提前於入學時,由辦公室辦理免修認定。
第九條(每學期應修習學分數)
博士生前兩學年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6學分(先修學分可計入),但學分數已修滿者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