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外國學生學雜費減免獎學金實施辦法
112 年6 月20 日111 學年度第2 學期第2 次經國際事務合作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招收優秀外國學生至本校攻讀學位,促進本校國際化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一、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透過本校外國學生入學招生管道申請並獲本校錄取之一年級新生,及符合續領資格之舊生。
二、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受領本獎學金:
(一)錄取當年度休學、保留入學或未完成註冊。
(二)入學時及受獎期間,同時受領我國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全額獎補助金。
(三)就讀本校國際雙聯學位或經費自主之系所(學程)。
第三條 一、 本獎學金之獎助項目為學雜費及學分費全免,其他就讀本校產生之費用,不在減免範圍,例如校際選課學分費、
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語言設備使用費、平安保險費、國際學生健保費、宿舍保證金、宿舍費用等。
二、 本獎學金之獎助期間為自新生入學時起,學士獎助上限四學年,碩士獎助上限兩學年,博士獎助上限三學年。
第四條 一、 本獎學金搭配本校外國新生兩梯次申請入學期程辦理,由本校各學院自新生錄取名單中擇優推薦受獎者,不開放
個人申請。
二、 各學院推薦基本原則如下:
(一)各學院應自訂內部甄選流程,辦理受獎者推薦作業。
(二)本獎學金分配至各院名額,係以碩(博)士生為單位。若各學院推薦受獎者為學士生並給獎四年,須以兩名碩
(博)士名額換抵一名。
(三)各學院推薦時應決議事項包括第一、第二梯次之受獎名額分配、每梯次博士、碩士、學士之受獎名額分配及每
名錄取新生(含正備取生)之受獎順序。未列受獎順序者,不參與獎學金後補程序。
三、 各學院之推薦名單,應依公告期程完成內部簽核程序後,送交本校國際合作事務處(以下稱國合處)彙辦。
第五條 一、 本獎學金總名額,依當年度經費預算定之。
二、 國合處於每學年外國新生註冊截止日後(每年十月最後一週為主),計算各學院下一學年可分配之獎學金名額並函
告各學院。
(一)分配下一學年受獎名額時,首先分配各學院一名,其次分配特定系所保留名額至所屬學院,之後將各院當學年
在籍且註冊之外國學生人數,除以當學年全校在籍且註冊之外國學生人數,計算各院比例,最後依各院比例乘
以所餘獎學金名額,即為各院獲配名額。
前項計算外國學生人數時,就讀本校國際雙聯學位或經費自主系所(學程)之學生人數,應先予扣除。
(二)各院名額依公式計算後,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名額。
三、 受獎名額流用方式如下:
(一)第一梯次申請入學時,若有學院推薦之正取受獎生及備取受獎生,皆未報到,所餘之受獎名額,留至
該院第二梯次使用。
(二)第二梯次申請入學時,各學院未使用之受獎名額及特定系所未使用之保留名額,由國合處於放榜會議後,
依當學年各學院在籍且註冊之外國新生人數排序,優先配予人數最多之學院,每院至多一名。
四、 受獎名單公告及通知方式如下:
(一)受獎名單與新生錄取榜單,將同時公告於國合處官網及外國新生入學申請網站。
(二)備取生線上報到截止日後,國合處將以電子郵件通知遞補成功之受獎生。
五、 學院基於招生策略,得縮短第三條第二項所列之獎助期間,並應依自訂受獎期間之名額,分別排定候補名單,
經院內簽核流程後交予國合處辦理候補。
另外,學院應於學生受獎前,充分告知學生該院自訂之受獎期限。
第六條 一、 受獎生須於每學期開學時,繳交受獎同意書,並領取已減免之繳費單,依本校相關規定繳交所餘費用。
二、 為平衡各類獎學金資源,本獎學金受獎生不得申請本校外國學生書卷獎。
三、 受獎生於受獎期間,應協助或參與國合處舉辦之國際事務相關計畫或活動,至少一場。
四、 受獎期間若有下列情事之一,將取消獲獎資格:
(一)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全額獎學金。
(二)違反本校校規,受申誡(含)以上處分。
(三)前一學期平均成績,碩博士生低於八十分,學士生低於七十五分。
各院、系、所、學位學程另有較高標準者,依其規定辦理。自訂續領成績標準之系所,須於新學期學雜費
開放繳費前,自行檢視受獎生成績是否達標,並將續領名單彙整提供國合處。
碩博士生因撰寫論文或從事研究,前一學期無修課成績者,由指導教授於獎學金同意書之推薦續領欄位簽
名或核章,方具續領資格。
(四)休學、退學或保留學籍。
若因特殊因素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者,得由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專案簽陳校長核准後保留受獎資格,保留
以一次為限。
五、 獎學金核發期限,自受獎生實際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屆滿、畢業、休學、退學或廢止獎學金受獎資格為止。
第七條 本辦法於本校國際合作事務委員會審定後簽奉校長實施,修正時亦同。